(2013)温平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温州浩恒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温州浩恒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2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责人:蔡永志。委托代理人:刘世水。被申请人:温州浩恒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温州浩恒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浩恒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账号为1203283009021216017的存款800000元和在中国银行平阳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为392262044006的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浩恒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账号为1203283009021216017的存款800000元和在中国银行平阳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为392262044006的存款2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毛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