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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天琴与李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琴,李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杨天琴。被告:李会。本院受理原告杨天琴与被告李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天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天琴负担。审判员 阳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