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孟伟杰。被告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枫。原告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交付借款60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无资金为由拒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未能及时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