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齿圈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09-1号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世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该公司职员。被告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何意,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齿圈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则在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上述约定的内容系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需方即为本案原告,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唯一、明确,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百福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