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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胡昌相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昌某。2012年1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昌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窦某、张某(均已判刑)共同出资,通过被告人胡昌某购买了三十六台赌博机,雇佣胡昌某为技术人员,闫某、王召某等人为管理人员,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星光名庭小区北侧门面房内开设赌场。2012年5月4日21时许,邹苏某、佟某、黄军某、黄长某等人在该赌场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赌资15275元。经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四台桌式钓鱼机、十一台“VS”牌游戏机、七台“万通贝贝”牌游戏机、四台“熊猫图案”标示游戏机、四台“激战二代”游戏机、六台“超霸三星”游戏机均为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昌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昌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昌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昌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解为当时不知道张某、窦某用机器进行赌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窦某、张某(均已判刑)共同出资,通过被告人胡昌某联系购买了三十六台赌博机,雇佣胡昌某为技术人员,闫某、王召某等人为管理人员,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星光名庭小区北侧门面房内开设赌场。2012年5月4日21时许,邹苏某、佟某、黄军某、黄长某等人在该赌场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赌资15275元。经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四台桌式钓鱼机、十一台“VS”牌游戏机、七台“万通贝贝”牌游戏机、四台“熊猫图案”标示游戏机、四台“激战二代”游戏机、六台“超霸三星”游戏机均为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昌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公诉人当庭列举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昌某在侦查机关关于2010年10月左右,张某给其联系说想开游戏机厅,让其帮助购买游戏机,其根据张某的要求,与对方业务员联系,共买两次机子,一次是刚开店,购买了两台模拟汽车的机子、两台打枪的机子、一台摇钱树机、十三台打斗机。第二次是2011年中秋节前,购买了一台鲨鱼机子、四台老虎机、八台动物机,全是赌博机,两次共花二十一万元。后窦某、张某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星光名庭小区北侧门面房开店,其在店内帮助维修机子等事实所作的的供述。2、证人窦某、张某在侦查机关关于2010年11月份,两人欲开游戏厅通过胡昌某花二十余万元,购买游戏机,其中有部分赌博机。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星光名庭小区北侧门面房开店,让胡昌某在店内技术指导、维修机子及2012年5月4日晚上有人用赌博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等事实所作的证言。3、证人王召某、闫某关于在窦某、张某游戏店内给客人上分(用钱买分)、下分退钱,被查获时手里分别有6655元、8620元等事实所作的证言。4、证人黄长某、黄其某、黄军某、邹苏某、佟某等人关于2012年5月4日晚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名庭东边一家赌场赌钱被查获等事实所作的证言。5、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大黄山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收缴赌资15275元;收缴游戏机三十六台。6、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公安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徐)公机认定字(2012)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附照片),认定三十六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上分、扣分、加分、荧屏计分功能以及退币功能,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均为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7、窦某、张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处罚的刑事判决书。8、被告人胡昌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胡昌某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昌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帮助购买赌博机、提供技术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昌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昌某当时不知道窦某、张某用购买的机子进行赌博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胡昌某在窦某、张某联系购买大量赌博机时,就应当知道窦某、张某是开设赌场所用,且胡昌某对机子的调试、维修起指导作用,构成开设赌场的帮助犯。故对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昌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胡昌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昌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武海某代理审判员  王 某人民陪审员  吴其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七日书 记 员  周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