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丰奎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奎,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561号原告刘丰奎,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被告王旭,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奎诉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奎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丰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