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3911号原告陈某某,女,32岁,汉族,农民,住安岳县鸳大镇。被告汪某某,女,35岁,汉族,农民,住安岳县鸳大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远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