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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5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董林与北京华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北京华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郭烈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5330号原告董林,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楠,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五区底商第四间。法定代表人罗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烈霞,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农淯,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原告董林与被告北京华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家公司)、第三人郭烈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楠,被告华美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第三人郭烈霞的委托代理人景农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林诉称:原告系位于朝阳区×××10号楼12层2单元1201号(以下简称10号楼1201号)房屋的产权人。2013年1月,原告在出售房屋过程中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时,发现房屋被被告于2010年9月20日进行了非法网上签约,网签合同编号为C368839。原告并未通过被告出售房屋,并未授权被告网签,也未与网签合同中的买受人郭烈霞签署过任何合同类文件。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撤销网签,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和经济往来,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要求判令被告、第三人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10号楼1201号房屋的非法网上签约行为,确认该网签行为无效,被告、第三人立即办理撤销手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华美家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网签时是原告与郭烈霞双方来找的我们,瑕疵就是双方后来情绪比较激动,我们没有留下任何手续。我们后来联系双方,一直联系不上原告。第三人郭烈霞辩称:2010年6月8日,董林及其儿子董伯岩将位于朝阳区×××11号楼1单元1201号(以下简称11号楼1201号),建筑面积529.63平方米的房屋以1471万元卖给了我。董林说该房屋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尚欠银行贷款610万元,需要我出借600万元给他用来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为此,我出借了600万元给董伯岩,董林对该600万元借款本金和该房屋实现过户承担担保义务,承担担保的方式是用自己的10号楼1201号房屋做担保。2010年6月12日,我和董伯岩签订了11号楼12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但该房屋不能网签,因为事实上2009年11月董伯岩已经与王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网签。2010年8月17日,董林以能够解决网签为名,又再次从我处收取了200万元房款。但是11号楼1201号房屋的网签事宜一直没有解决,我找董林父子,他们躲着不见。2010年9月,王涛守候了好多天,终于将董林抓住,王涛要董林落实担保措施,最后董林说要不他先把10号楼1201号房屋和我网签,等他把他儿子和王萍的事情解决以后再解除。后来,王涛就带着董林,董林带着新换的房产证去华美家公司就这套房屋做了网签,网签到我名下,房屋金额也写的与董伯岩与我那套房屋的金额一致,即1471万元。董林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他儿子和我11号楼1201号房屋的成交做担保。就名下的11号楼1201号房屋董伯岩已经分别与王萍和招商银行在朝阳法院和东城法院做了调解,王萍实际占有该房屋,招商银行为抵押权人,现在在走拍卖流程,拍卖所得基本够两家执行标的。2011年,我将董林、董伯岩父子诉至北京市仲裁,要求退还600万元房款,最后北京市仲裁裁决,我向董伯岩出借的600万元转成我购买董伯岩名下的11号楼1201号房屋的定金和首付款,董林对借款本金不承担责任。600万元如果是借款,董林担保的范围是600万元的本金。600万元转为了购房定金即首付款,那么董林担保的范围就应该为实现11号楼1201号房屋所有权了,在我没有实现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之前,董林的担保义务都不应该灭失。经审理查明:董林系10号楼1201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2010年9月20日,华美家公司办理10号楼1201号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该存量房网签合同编号为C368839,出卖人为董林,买受人为郭烈霞,所售房屋为10号楼1201号,价款为1471万元。董林称其未与郭烈霞签订过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华美家公司称系董林与郭烈霞一起来其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但后董林与郭烈霞产生分歧,其公司未留下相关书面材料,郭烈霞称系董林与其一起去华美家公司办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目的是董林为其子董伯岩向郭烈霞提供担保。董林系董伯岩之父,董伯岩系11号楼1201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2010年6月8日,董林(担保人)、董伯岩(借款方)与郭烈霞(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郭烈霞出借600万元给董伯岩,此笔借款抵顶郭烈霞拟购买董伯岩的11号楼1201号房屋的定金及首付款。为保证董伯岩履行还款义务,董林愿意作为借款担保。2010年6月12日,郭烈霞与董伯岩签订关于11号楼1201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郭烈霞购买董伯岩的11号楼1201号房屋,价款为1471万元。郭烈霞称2010年8月17日,董林为解决网签收取其200万元。另查,董伯岩因11号楼1201号房屋分别与招商银行、王萍产生诉讼。2011年8月16日,就郭烈霞申请董伯岩、董林借款合同争议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董伯岩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经与郭烈霞在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相互抵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已经正常履行并终止,各方当事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董林的担保责任业已消灭,并裁决驳回了郭烈霞的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存量房网上签约查询材料、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仲裁裁决书、借款合同、银行业务凭证、以物抵债协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收条、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华美家公司办理10号楼1201号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出卖人为董林,买受人为郭烈霞。董林称其未与郭烈霞签订过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华美家公司称系董林与郭烈霞一起来其公司要求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但后董林与郭烈霞产生分歧,其公司未留下相关书面材料,郭烈霞称系董林与其一起去华美家公司办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目的是董林为其子董伯岩向郭烈霞提供担保,而华美家公司、郭烈霞就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董林与郭烈霞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也并未履行,此外,即便如郭烈霞所称办理网签系董林为董伯岩向其提供担保,但根据仲裁裁决书,董林的担保责任业已消灭,故华美家公司、郭烈霞办理董林所有的房屋的网上签约手续侵犯了董林的合法权利,对董林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华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原告董林所有的位于朝阳区×××10号楼12层2单元1201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行为无效;被告北京华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董林办理撤销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手续。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华美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第三人郭烈霞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海平代理审判员  余积军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