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刘某某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道岩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