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青雄、叶素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青雄,叶素苹,阮文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耀、黄琳。被告:林青雄。被告:叶素苹。被告:阮文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青雄、叶素苹、阮文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