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张元魁与曹存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魁,曹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魁,男,生于1947年1月25日。被执行人曹存德,男,生于1950年6月18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曹存德赔偿张元魁核桃树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当即履行。判决生效后,曹存德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张元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元魁与被执行人曹存德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赔付申请人核桃树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