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钻城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湖南钻城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法定代表人喻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生林,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7号(中南物流园内)。负责人陈延春,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钢,男,汉族,系该分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口镇。(特别授权)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北青公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付长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钻城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2日,原告湖南钻城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钻城金属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钻城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74元,减半收取2887元,由原告湖南钻城金属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