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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3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