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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