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吴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