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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巨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人巨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暂议三年,从2013年9月起至2016年8月止,每月200元),返还嫁妆:被子8条、美的冰箱1台。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孩子的抚养费一年给付一次、嫁妆申请人巨某某放弃,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协议履行了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孩子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法执字第00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