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青执备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爽与李金玲、李金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爽,李金玲,李金秀,李平,李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梁爽。被执行人李金玲。被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李林威。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1)青执备字第56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