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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执备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爽与李金玲、李金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爽,李金玲,李金秀,李平,李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青执备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梁爽。被执行人李金玲。被执行人李金秀。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李林威。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1)青执备字第56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玲所有位于南宁市园湖南路13号4栋2单元7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