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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奇诉被告左力、沈阳市天意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奇,左力,沈阳市天意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96号原告:于奇,男,满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镇永安村***号。被告:左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号***室。被告:沈阳市天意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XX号。法定代表人:马庆英,职务:经理。原告于奇诉被告左力、沈阳市天意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莉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郭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