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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盘尊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盘尊,蒋尊运,蒋尊晖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双牌县平阳路170号。负责人刘冬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新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职工,公民身份证号为432929198004125012,住湖南省双牌县江村镇金滩村7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盘尊,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为431123198610075016,住湖南省双牌县江村镇干漯村5组。被告蒋尊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为432929198208015034,住湖南省双��县县江村镇牟江村1组。被告蒋尊晖,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为431123198602105035,住湖南省双牌县江村镇牟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盘尊、蒋尊运、蒋尊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以被告盘尊主动偿还借款本金8177元及利息328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双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潘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