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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周瑾。委托代理人古芝贵。被告雷利华。原告周瑾诉被告雷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瑾及其委托代理人古芝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利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瑾诉称,2002年11月18日,被告雷利华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南三组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共计136.04平方米,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被依法征用。当日,被告与邛崃市人民政府之间签订了一份《邛崃市征地搬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合同》,取得了一套拆迁统建安置房购买权。2004年10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原告作为乙方(受让方)之间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双方在该《转让协议》中约定,1、甲方自愿将惠民小区拆迁安置房计划转让给乙方,具体为《邛崃市征地搬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合同》。2、转让价为3000元,签字后乙方立即付给甲方。3、乙方将凭《邛崃市征地搬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合同》在惠民工区购买拆迁安置房,其购房款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拥有完全产权。乙方在办理有关房屋所有权变更时,甲方应无偿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4、乙方将《邛崃市征地搬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合同》原件妥善保存。乙方享有所购住房上面的一切优惠条件。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前述《转让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原告当即付清了转让款3000元,被告收款后,将《邛崃市征地搬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合同》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一并移交给了原告。之后,原告用购房凭证以被告名义与邛崃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邛崃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售房协议》,原告自行出资67586元购买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99号2栋2单元5号住房一套。2006年2月,原告接收住房后,共投入10万余元进行装修,之后,原告一家入住该房,使用至今,现该房屋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初使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确认原告周瑾与被告雷利华于2004年10月18日签订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判决被告雷利华立即协助原告到产权办理机关办理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99号2栋2单元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被告雷利华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转让协议》、《邛崃市征地搬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合同》、《邛崃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售房协议》、购房款票据、房屋交接表等证据证明2004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被告将惠民小区拆迁安置房计划即《邛崃市征地搬迁住房货币化安置合同》转让给乙方,转让价3000元。当日,原告当即付清了转让款3000元,被告收款后,将拆迁安置房计划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移交给了原告。之后,原告以被告名义与邛崃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邛崃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售房协议》,并自行出资67586元购买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99号2栋2单元5号住房一套。2006年,原告投入10万余元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随附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瑾与被告雷利华于2004年10月1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雷利华协助原告周瑾办理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99号2栋2单元5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利华负担。现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郑文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