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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锦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伟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伟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协诚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锦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伟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邓南村。法定代表人殷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协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新闸村。法定代表人方官兴,该公司董事长。常熟市伟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协诚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张锦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协诚五金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伟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价款287303.6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伟达电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张家港市协诚五金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加工价款110000元,余款未能按期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自2014年8月起每月至少支付2万元,于每月月底前履行(每月直接汇款),在2014年农历年底前将余款付清。二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4年9月2日前直接交付法院。三、申请执行人在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并履行首期款项后自愿向法院终结本次这行程序,以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则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等因素。本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已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锦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晓     波审判员 黄     春     法审判员 李元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雪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