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冬利与张军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冬利,张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27号申请执行人韩冬利,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民,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冬利与被执行人张军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韩冬利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韩冬利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