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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付久忠、徐彩霞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久忠,徐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3)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付久忠。被执行人徐彩霞,系付久忠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1)第06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久忠在银行的存款,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金信分理处。开户账号:17×××0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审 判 长  袁军明审 判 员  陈方涛人民陪审员  叶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正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