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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执字第0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454-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XX,男,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濉执字第004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XX之父张远华在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集信用社的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XX之父张远华在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集信用社的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存生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