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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六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全祯、张洁芹诉邹明金环境污染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祯,张洁芹,邹明金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02-1号原告郑全祯原告张洁芹被告邹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全祯、张洁芹与被告邹明金环境污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晶审 判 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