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无刑初字第003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06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0年1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3年11月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兴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13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QH33**号轿车从无为县福渡镇往无城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无城镇凤河路香榭丽苑路段处时,碰撞了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驾驶的皖PL56**号轿车,并致皖PL56**号轿车失控滑行碰撞了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了三车受损及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朱某、杨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报告单;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摄影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郁 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欠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