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刘延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56号原告张娟,女。被告刘延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刘延川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娟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延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对被告刘延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喻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