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玉远诉宋卓飞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远,宋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远,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宋卓飞,住双辽市。张玉远诉宋卓飞追偿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宋卓飞偿还追偿款9000.00元,从2013年7月起每月还款1500.00元至还清为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卓飞工资收益,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杨玉福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