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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沂南县鑫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鑫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沂南县鑫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文化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葛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苏村镇杨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王久田,经理。原告沂南县鑫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南县鑫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告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久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鑫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220万元、1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而且,被告提供了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履行。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借款360万元属实,抵押合同也属实,都无异议;公司一旦恢复运转,通过销售后再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食品加工生意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时间与金额分别是:2012年10月16日借款220万元,2012年12月15日借款140万元,借款共计360万元。上述借款均有借款合同、借据、抵押承转函、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证明。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抵押承转函、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及本院庭审调查材料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60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据、抵押承转函、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沂南县鑫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60万元;本案受理费35600元,诉讼保全5000元,由被告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