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蜀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沈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蜀刑初字第003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5月2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5月30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志远,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郭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初,被告人沈某作为浙江诸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安公司”)安徽片区工程业务个体承包人在获得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大厦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承建业务后,为感谢该报业集团基建办主任刘某在竞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陪同刘某来到本市蜀山区琥珀路8号安徽安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刘某选中1辆银白色东风本田思域轿车后,沈某现金支付15.68万元为刘某买下该车,后刘某将该车登记在安徽万友禾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但一直由其本人使用。2011年7、8月,刘某将该车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万友禾禾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沈某抓获,后交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押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何某的证言,经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机动车购买发票,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视听资料,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15.68万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2、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被告人沈某个人承包浙江诸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片区的市场业务,自负盈亏。2006年9月,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对安徽报业大厦暖通系统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沈某找到时任该集团基建办主任的刘某(另案处理)在投标过程中对其予以关照,使得诸安公司顺利中标。2007年2月,沈某为表示感谢,为刘某支付了15.68万元的购车款,刘某予以接受。2013年5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沈某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次日交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押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经营承包合同,安徽报业大厦暖通系统安装工程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动车购买发票,车辆登记信息,任职文件及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临时羁押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寻求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关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主观恶性的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季峻峰代理审判员 倪 娜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