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4)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恩辉,赵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40号申请人唐恩辉,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赵立国,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唐恩辉与赵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