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沃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旭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沃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旭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李尔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沃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祯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旭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尔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尔山,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旭安建筑销售有限公司、李尔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旭安建筑销售有限公司、李尔山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长市旭安建筑销售有限公司、李尔山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其所有的雪佛兰景程冲抵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天长市旭安建筑销售有限公司、李尔山所有的雪佛兰景程作价1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沃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抵偿货款。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沃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