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曹胜利与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利,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曹胜利,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内黄县。被告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楚旺镇西一公里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勇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义,男,职工,住。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利与被告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胜利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审判长 崔现周审判员 李红亚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