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04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李某某的加班费差额5237.75元,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651.25元,合计7889元,李某某同意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5500元了结此案,其余部分及利息自愿放弃。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