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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钱阳余与王国全、姜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阳余,王国全,姜继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01号原告:钱阳余,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王国全,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姜继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阳余诉被告王国全、姜继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义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阳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和被告王国全到庭参加诉讼,姜继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阳余诉称,2013年元月21日,原、被告结算材料款,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55800元未付,遂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55800元及从2013年元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材料款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该欠款是在姜继霞与王国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故姜继霞应对王国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国全到庭并提交答辩状辩称,买木工材料款是王国全和陈宏波合伙用于长风物流装潢工程,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我与陈宏波的合伙债务,不是我个人债务,应追加陈宏波为本案被告,我妻子姜继霞不是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对其的起诉。姜继霞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其辩称内容与王国全辩称内容一致。钱阳余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其为本案适格主体。2、欠条原件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材料款55800元未付,并约定年底付。王国全对钱阳余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和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持异议。同意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姜继霞未到庭进行质证也未进行举证。王国全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陈红波提供的证据1、2,王国全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经本院查明:王国全在钱阳余处购买用于装潢的材料,2013年元月21日经结算,王国全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到钱阳余材料款55800元,年底付。(已减去陈宏波及王国全所有收据)”。但王国全未能按约定时间给付材料款而致讼。另查,王国全和姜继霞是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王国全承认钱阳余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归还所欠材料款55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实质上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故钱阳余要求王国全给付55800元,并承担从2013年元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庭审中王国全辩称,欠款实际上是其与陈宏波的合伙债务,不是其个人债务,应追加陈宏波为本案被告。对此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与合伙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王国全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王国全清偿后可依照合伙协议向其它合伙人追偿,故其要求追加陈宏波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应不予采纳。鉴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钱阳余诉请王国全归还欠款及利息,姜继霞负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国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钱阳余材料款计人民币558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3年元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姜继霞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王国全和姜继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一项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