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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刘红与沈华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龙明福,沈华强,张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116号原告刘红,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琼,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明福,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沈华强,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130号,组织部机构代码:78422248-7。负责人汤世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龙明福、沈华强、张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明福、沈华强、张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撤回对龙明福、沈华强、张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刘红负担。审 判 长  邓海燕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人民陪审员  李玉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