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曹泽明,张春琳,袁红霞,李望娥,吴新胜,肖望星,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12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十字路。法定代表人李丹,行长。被执行人曹泽明。被执行人张春琳。被执行人袁红霞。被执行人李望娥。被执行人吴新胜。被执行人肖望星。被执行人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侯照村一字墙组。法定代表人李望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泽明、袁红霞、李望娥、吴新胜、肖望星、张春琳、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泽明、袁红霞、李望娥、吴新胜、肖望星、张春琳、湖南派力司家居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