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曲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曲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锡民,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曲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峰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