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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宝应县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宝应县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永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