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韩涛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涛,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韩涛,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涛与被执行人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公交集团莱西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9829元。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89829元,2013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89829元,并收取执行费1247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