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程六一与张忠新、姚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六一,张忠新,姚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39号原告:程六一。被告:张忠新。被告:姚正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六一与被告张忠新、姚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六一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和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