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蔡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镜刑初字第004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祥,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祥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祥来到本市美食广场,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盗取酒店两台“美的”柜式空调外机(价值1194元)以及六、七扇铝合金窗户。次日上午,被告人蔡祥将盗窃来的物品销赃给他人,得赃款460元。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蔡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本院(2008)镜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书、(2012)镜刑初字第00384号刑事判决书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祥曾因盗窃受过两次刑事处罚,其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蔡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天祺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