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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址:西安巿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023072-9。法定代表人张永鹏,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巿未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大志建筑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58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49846.52元及逾期加处罚款49846.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346元。执行中,本��于2013年8月20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履行上述资金积累。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案款7700元。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庭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了义务,故将案款7700退还被执行人。执行费用1346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2)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