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甲。法定监护人张某。被执行人谭某乙。关于谭某甲申请执行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某甲于2013年10月31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谭某乙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谭某甲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谭某乙的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013年2月份至2013年7月份期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