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姚凤仁与山东志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仁,山东志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姚凤仁。委托代理人李霞,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志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兴旺店村。法定代表人隋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仁诉被告山东志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700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存款或查封被告山东志宏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