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乐商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蔡昌信与赵静、徐惠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昌信,赵静,徐惠惠,万晓瑜,乐清市金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乐商初字第882号原告:蔡昌信。委托代理人:蒋碎存。被告:赵静。被告:徐惠惠。委托代理人:王加兵。被告:万晓瑜。被告:乐清市金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惠惠。原告蔡昌信诉被告赵静、徐惠惠、万晓瑜、乐清市金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昌信起诉称:2012年8月10日,被告赵静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3年农历正月底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徐惠惠、万晓瑜、乐清市金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2年8月10日,原告将该款汇入被告赵静农行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报案,称本案被告赵静向其借款200万元系诈骗行为,2012年5月17日虹桥派出所以赵静涉嫌诈骗罪立案受理。该案现在侦查阶段,本案应先由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昌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