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何翠凤与殷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凤,殷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998号原告:何翠凤,女,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郭兴进,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青华,男,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凤与被告殷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翠凤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翠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何翠凤负担。审判员 明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