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杨旋与赵长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旋,赵长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63号原告杨旋,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住沙河市。被告赵长奎,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生,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旋诉被告赵长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