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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郭正华与张金春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华,张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郭正华。被执行人张金春。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郭正华与张金春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正华于2013年11月12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天元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涿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焕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