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221号原告:黄某,女。被告: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