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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高传海与金坛市朱林雄风五金装饰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海,金坛市朱林雄风五金装饰厂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高传海,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立春,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朱林雄风五金装饰厂。负责人陆明荣,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吕文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海诉被告金坛市朱林雄风五金装饰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传海撤回对金坛市朱林雄风五金装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传海负担。审 判 长  钱 蓉代理审判员  杨亚坤人民陪审员  程贵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海燕 来自: